日前,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因维护集体利益不当而引起的刑事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某村民组长张某管制二年。
2008年8月21日下午,浉河区谭家河乡某村民组长张某发现该组村民郭某因建猪圈用拖拉机拉沙时,将村民组集体修建的沙土路压坏,便找到郭某要求其修复该路。由于出言不逊,双方发生争执,继尔引起厮打,张某将郭某击倒在地进行殴打,致其左耳穿孔。郭某家属当即向谭家河乡派出所报了案,经法医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主动赔偿郭某经济损失9000元,取得了郭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动机虽系维护集体利益,但其未采取法律许可的方法或措施,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暴力行为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能够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遂从轻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