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原告因傍晚外出散步被人酒后误认,双方拉扯中摔伤致残且就医疗赔偿问题打不成协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年7月,梅某散步途径信阳市浉河区某KTV歌厅门口时见一熟人便与他之聊天,这时酒后的季某从楼上消费下来看见梅某后,误以为是熟人遂上前抱起梅某。因当时季某酒后站立不稳,结果双方都摔到在地上,季某摔倒压在梅某的腿上,导致梅某左小腿骨折,梅某受伤后分三次住进信阳市某医院治疗,共计住院两个月,共计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其中季某已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梅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双骨折,经司法鉴定外伤属九级伤残。经协商赔偿未果,原告梅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季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季某酒后失控在与梅某拉扯中两方都摔倒,导致原告左胫腓骨双骨折,故被告季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梅某在受到被告季某拉扯时疏于对自身安全的防范,故可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告的伤情有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有医疗票据证实,第一次住院治疗费2万余元,已由被告支付,双方无争议;原告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凭。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原告的出院证明载明一年后取内固定,故后续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确定具体数额为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庭审质证的证据,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请求各项赔偿数额应确认为12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20%元,被告承担80%,计款10万余元,被告季某已付赔偿款2万余元,应从上述赔偿款中扣除,故依法判决被告季某赔付原告梅某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款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