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王某驾驶雇主李某的小型客车行驶与他人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有损,摩托车主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方保险公司及雇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2万余元。
去年六月,王某驾驶小型客车行至浉河区西关桥头时,与万某所骑二轮摩托车相撞,事后,万某被送至信阳市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万某全身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擦挫伤。住院三个月,共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万某经委托信阳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处伤残。信阳市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雇员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无责任。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万某摩托车估损总值为170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万某诉至法院,要求客车雇主李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此交通事故是由于雇员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所致。王某的过错造成原告万某受伤致残,车辆受损,雇主李某应对其雇员王某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雇主承担。遂根据《河南2013年度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基础数据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超出限额部分由雇主李某承担。目前,雇主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此起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