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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金、李前道故意毁坏财物案

  发布时间:2014-04-02 15:49:27


    关键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被害人过错  邻里纠纷

    裁判要点

    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对待这类刑事案件要全面看待,审判结果不仅关系这司法公正,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有效的解决这类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基本案情

   公诉人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金、李前道。

    辩护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金金因其父亲被艾滋病人打伤一事伙同被告人李前道等村民到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三官村财庙组艾滋病人孙立洋家,砸开大门闯入室内,用石头、木棒等工具,将孙立洋家中的家具、彩电、空调、冰箱、电扇、电饭煲、水泵、电暖器、饮水机、电磁炉等生活用品砸毁,经鉴定损失价值12430元,后李前道又和部分村民到三官村移民区工地,将赵四州承建的房屋墙体和三根承重柱推倒,经鉴定损失价值6498.97元。案发后,赵四州与李前道自行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孙立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经调解,二被告人赔偿孙立洋经济损失30000元,孙立洋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浉河区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2)浉刑二初字第118号判决书:被告人李金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前道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处理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犯罪案件要全面考虑案件的形成原因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李金金、李前道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但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能否对被告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的刑事政策的诺干意见》第二十二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李金金因其父被艾滋病人打伤,然后纠结被告人李前道等人去艾滋病家里进行打砸财物的行为,系典型的邻里纠纷。普通人群对艾滋病人心里本身就有一些抵触,被告人听其父被艾滋病人所打,抑制不住心中的愤怒而为其父出头,这种防卫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行为明显过激,触犯了刑法。在本案中,被害人孙立洋也有一定的过错,因其先前行为动手打伤他人,才导致被告人李金金等人的打砸行为,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在审理中,合议庭成员讨论被告人是否能否从宽处理判处缓刑存在不同的意见,少数人认为不适合判处缓刑,被告人入室打砸他人财物,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后果严重,不适合判处刑罚;多数人认为被告人适合判处缓刑,被告人的行为因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家属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悔罪明显,适合从宽处理判处缓刑,同时可以化解邻里纠纷,反之,不利于解决邻里纠纷及社会稳定。

   笔者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有以下几点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的刑事政策的诺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本案中被告人李金金、李前道主观恶性小,犯罪后果也不严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的刑事政策的诺干意见》第十九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本案中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手段单一,犯罪动机单纯,仅仅因其父被打而进行防卫,可以进行教育、感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的刑事政策的诺干意见》第二十二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的刑事政策的诺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金金、李前道应当从宽处理,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这不仅保证了司法公正,也有利于解决邻里纠纷及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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