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豆芽有个好卖相,提高豆芽的产量,陈某某长期在其加工生产的豆芽中添加生长剂、AB粉。日前,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2011年 “陈记豆芽”开张营业,为了使生产的豆芽外观鲜艳、产量高,陈某某购买“三无”产品的豆芽速长剂和无根剂(加量A、B粉)添加在其生产的豆芽中,进行超市、学校批发和市场零售,经某超市统计其进货量达三十余万元。
经河南省洛阳市黎明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陈某某加工生产的豆芽中检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明确规定禁止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批发、零售的添加速长剂和无根剂的豆芽数量较大,且生产、销售持续的时间较长,情节严重。陈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