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方在对方必经通行道路上砌片石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
林某和林某某系堂兄弟关系,早年林某的父亲和林某某的父亲分家后,相邻而住,林某向外通行必须通过林某某家门前的一条路,原有3米宽。2013年农历正月16日,林某某在原路基上砌上片石,致使路的宽度仅为1.5米。影响了林某家的通行,其基本的家用三轮车无法进出。林某要求恢复原状,林某某称道路系其承包的责任田,自己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因而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虽经司法所及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没有结果,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既是同一村民组村民,又是堂兄弟,两家本应和睦相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 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院判决林某某对其门前道路恢复原状,保证林某及其家人的正常通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