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种新型劳动大军,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祖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进城务工人员的辛勤劳动,就没有现代城市的一切。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的发展稳定,事关社会公平诚信、事关社会管理秩序,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各级法院都十分重视,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诸多原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的现象时常发生,欠薪顽症仍未得到根治。
年关又至,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再次成为社会聚焦的热点,笔者在审判实践中了解到拖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建筑行业管理不规范,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乱象丛生。由于工程层层转包、垫资建设,造成工程款清算链条过长,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直接导致工资拖欠,建筑企业用工不规范,往往将劳务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建筑资质的私人包工头,没有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工资考勤和工资支付监督制度,常因劳务费结算引发纠纷。
(二)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维权意识较单薄。不少务工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现争议时往往难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法官常常遇到此类情况,务工者起诉欠薪时只知道雇佣自己的包工头是谁,根本不知道自己所在的建筑工地属于哪个建筑企业,这就大大增加了审理难度,由于用工不规范导致追薪困难。据笔者所在的民一庭三年内审理该类案件统计发现,90%以上的建筑工地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已成为“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解决欠薪问题的制度规定、司法救助程序复杂,过程较长,成本较高的门槛,让很多务工者却步,制度化保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四)用工者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法律缺失难以适应司法的需要。尽管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具体操作起来困难,由于针对的是“恶意欠薪”因此对于解决经营困难企业发生的欠薪作用甚微。我国劳动立法对涉及无故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缺乏严厉的处罚依据,劳动保障处罚监察力度不够,导致用人单位有恃无恐。
笔者认为,要想走出“年关讨薪”的怪圈,借助一两次活动解决欠薪的难题远远不够,还需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大力推动在建筑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资拖欠多发地建立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制度,地方政府负总责任制度,从制度建设上解决务工者工资拖欠问题。
二是加强立法建设和执法力度,使短期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出台工资支付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尽快出台“欠薪入罪”的司法解释。
三是推行建筑领域务工者实名制一卡通系统。将建设工程信息、务工者考勤信息、工资发放信息、行政监管等功能整合到系统中,实现务工者工资发放的系统化、信息化。
四是整合资源,加强协调联动。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清欠相关部门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政协支持,加强法院与劳动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金融部门、仲裁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