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李某驾驶一辆轿车A(车辆所有人为被告甲出租车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张某)沿浉河区化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航空路、化工路交叉路段时与沿航空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王某所驾一辆轿车B(车辆所有人为被告乙出租车公司)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有损,轿车A上乘坐人原告赵某、陈某及轿车B上的3名乘坐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信阳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均入住医院进行治疗。现二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李某、张某、甲出租车公司、王某、乙出租车公司、肇事车辆的承保人某财险公司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
案件承办人针对本案当事人较多难以同期送达、容易延长案件审理周期、受害人获得赔偿时间漫长、易增加当事人诉累的特点,采取了别于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方式,不再逐一向六被告及二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定开庭日期、依程序进行,而是一边与二原告沟通,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提供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一边与承保人某财险公司沟通,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对二原告提供的材料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进行理赔核定,并在同时和其它五名被告进行电话沟通,耐心细致向其宣传相关保险理赔法律法规,并将承保人某财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及数额详细告知,打消其思想顾虑,使其在约定时间到法院积极应诉。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二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六名被告在指定日期均到庭应诉。在开庭审理前,法庭给予双方当事人20分钟庭前调解时间。因有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均态度积极愿意调解,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在两周内终得以高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