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伴娘送亲遭车祸 新郎司机连带赔

  发布时间:2010-03-23 18:23:31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送亲而致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新郎刘某赔偿伴娘吴某因伤受损医疗费用2.6万元,帮工司机潘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0月1日,是新郎刘某和新娘王某结婚的大喜日子。新郎刘某借来三辆轿车组成车队迎亲,其中一辆本田轿车由刘某安排其朋友潘某驾驶。当日上午9时,车队接了新娘从浉河区柳林乡驶往市内新郎家,途中潘某驾驶的本田车突然失控,撞上路面隔离护栏,造成车内乘员吴某重伤的交通事故。吴某被医院确诊为“全身多发骨折”,花费医疗费用2.6万余元。刘某在支付了8千元医疗费以后,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用。吴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司机潘某赔偿其医疗费用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系受新娘王某邀请担任伴娘,没有收取任何报酬,系无偿帮工行为;司机潘某受新郎刘某指派无偿驾驶车辆,也系帮工行为。吴某在送亲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严重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第十三条“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由刘某和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89124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