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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QQ倒卖公民个人资料,21万信息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4-07-17 16:53:07


    在信息技术发展及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应对这一社会现实问题并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惩戒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导致人身、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严重侵害的非法分子,《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利用QQ电脑网络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该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租住信阳市阳光城市花园,并与其之前在北京认识的李某(另案处理)约定:由李某通过互联网向杨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发售保健品,由杨某以保健师的名义根据其提供的公民信息向客户推销保健品,获利后李某占40%,杨某占60%。之后杨某向李某购置了两台旧式电脑及电话机等工具。截至2013年8月9日案发,李某通过电脑网络QQ将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发给杨某,杨某据此向公民推销保健品,共获利1万余元。同时,公安民警现场起获杨某使用的两台旧电脑,并从电脑硬盘中查获公民个人信息达21万余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婚姻登记、银行存款、电信号码等信息留存于国家机关或业务部门,保管单位无权恶意泄密,但目前公民的这些私密信息被泄密的情况十分严重,掌握信息的人或为牟利、或为助人,通过网上QQ交易等方式泄露给需要的人,这是轻者违法重则犯罪的行为。

责任编辑: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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