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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4-08-14 10:23:12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各地法院审结了大量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现将信阳市浉河区法院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的量刑等情况统计列表,并从对比分析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一、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情况统计

    表一:危险驾驶案件总体情况统计表

一审收案数 一审结案数 生效判决人数 免刑人数 宣告缓刑人数

28 23 22 0 9

    表二:危险驾驶罪案件案情分类统计表

负全责或主责

案件数 乙醇含量大于200mg/100ml

案件数 高速公路驾驶

案件数 营运机动车案件数 无证无牌案件数 阻碍公安机关检查案件数 曾因酒驾受过处罚案件数

14 10 0 0 11 0 0

    表三:危险驾驶罪人员伤亡及无证驾驶统计表

造成人员伤亡案件数

造成财产损失

案件数 无资格驾驶机动车案件数

造成一般损失

案件数 造成轻微伤以上案件数 摩托车案件数 非摩托车案件数

7 13 11 11 0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三个表格,现将我院在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中存在的问题统计如下:

    1、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衡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院并没有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而判处危险驾驶的案例,因此笔者在此讨论的是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问题。

我院在此期间收案28件,审结23件,其中被判处拘役实体性14件,判处缓刑9件,缓刑适用率39%;判处拘役实体性中集中在拘役一至四个月量刑幅度内,无定罪免刑的案件。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mg/100ml多达10人,最高者为477mg/100ml。

为突出量刑不均衡的问题,现将我院2012年12月以来审理的危险驾驶罪与同期审理的交通肇事罪案件统计如下:

     对比

罪名 数量 行为后果 车辆类型 案发区域 缓刑适用率

危险驾驶罪 23件23人 被害人轻伤或无后果 摩托车 乡村郊区 39%

交通肇事罪 15件15人 被害人重伤、死亡 汽车 城市主干道 80%

通过以上两类型案件数字可以看出,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缓刑适用率为80%,是危险驾驶案件缓刑适用率的2.1倍。从列表中可看出交通肇事的行为后果是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况,且多为汽车驾驶人在城市繁华地带、车辆密集地带发生,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后果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一有结果发生或者发生轻微后果,且多为摩托车驾驶人在乡村郊区发生。但二者量刑处罚所反映出的问题是罪刑不相适应。交通肇事中被告人可能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后,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就有极大可能判处缓刑;但危险驾驶中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后果,其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不一定被判处缓刑。酒后驾驶的行为后果不严重被判处危险驾驶,执行实体性,酒后驾驶的行为后果严重被判处交通肇事,执行缓刑,这是典型的罪刑不相适应。如我院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李某驾驶农用四轮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使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样我院审理被告人姜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姜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一行人发生相撞,致人行人受伤,案发后,姜某同样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姜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的实体性。从以上两个案列可以看出,目前危险驾驶罪在量刑上仍有待完善。

    2、量刑标准不科学

    在实践中,各地对危险驾驶的量刑存在不一,即使是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量刑也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危险驾驶是一种危险犯,对“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何为“醉酒”,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的量刑就会有很大的差别。

    我国对醉酒驾驶的衡量标准是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该规定指出,车辆驾驶人员每 10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每 100 毫升血液中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为醉酒驾车。在现有条件下这种判定标准简单有效,但也存在明显缺陷,行为个体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不同,醉酒后对道路、路况、车辆行驶状态的判断也存在差异。有专家计算过,该标准中醉酒的标准基本上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但该规定毕竟是行政处罚的标准,是否与刑法意义上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标准一致?是不是可以,也应该有所区别。从有关资料看,我国现行的这个标准较之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的规定,实属偏低。另外在实践中,我们也知道酒量对人是因人而异,有的人酒量大,饮半斤酒也能保持清醒,有的人饮半瓶啤酒,就已经醉的一塌糊涂。如果都采用统一标准,对被告人就不公平,也纵容了一部分犯罪分子,酒量大的人其实并没有社会危险性,酒量小的人喝完酒,并不一定达到醉酒标准,也没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放任其行为,反而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那么醉酒入刑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3、交通秩序管理存在漏洞

    浉河区人民法院共审结23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其中摩托车醉驾18起,占到危险驾驶罪案件的78.3%。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人的机动车几乎都是摩托车与农用车,且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牌驾驶,我院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就有10起无证无牌驾驶,占55.6%。这些驾驶者普遍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摩托车驾驶人员认为酒驾摩托车的危险性要小于酒驾汽车,甚至误以为只有醉驾汽车才是犯罪,醉驾摩托车或农用车不构成犯罪,在农村地区有不少摩托车驾驶员,认为交警部门一般不会在农村道路上查处醉驾行为,自己根本不会被查到。正是因为交通秩序管理在乡村郊区存在漏洞,导致乡村郊区成为醉驾案件的高发地带。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孙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孙某系农民工,案发当天和工友在工地上喝酒,然后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回家的过程中将行人撞伤,公安交警对其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0mg/100ml。被告人在庭审中辩解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且在农村像他这样的行为也很多,也没有警察查处。正是因为农村多如孙某这样不懂法的人,导致农村地区发生众多醉酒驾驶的行为。

    三、关于认定危险驾驶罪及量刑的一些建议

    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刑事审判工作人员,从审判的23件危险驾驶犯罪情况看来,对这类犯罪的衡量标准和量刑上也有一些自己的建议。现归纳如下:

    1,进一步完善醉酒驾驶的衡量标准

    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醉酒驾驶的行为衡量的标准。在醉酒驾驶的衡量标准上,如果对每个人都采用同一的衡量标准,虽说从法律上是人人平等,但这种绝对的平等反而失去了法律本质意义上的平等。笔者认为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可先通过血液检测指标的客观标准对其测试,同时对行为人进行辨认、控制能力等测试,如测试结果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控制范围,则可认定醉酒。如果采用这种标准可以兼顾不同酒量的人,双重标准更容易判断一个人饮酒后是否具有危险性。在这方方面,国外的一些衡量标准可以为我们提供经验,如美国抓到醉酒的司机,要让他走一定的路线,若其走得一点不差,就不作醉驾对待。

在以上衡量标准后,还应考虑危险驾驶是否造成了实质性的危害后果,醉酒驾驶是在主干道还是人烟稀少的道路上的客观环境,驾驶人员是否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驾驶车型,笔者认为只有综合考虑了以上情况再判断危险驾驶的危害更能体现出立法的本意——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2,进一步规范量刑幅度

    针对当前存在的对危险驾驶案件量刑不统一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规范:

①定罪量刑的起点: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等于或大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为危险驾驶罪的起型点。

②适用缓刑的条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或乙醇含量在120mg/以上,且有自首,驾驶车辆证件齐全,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案发地点在人烟稀少的乡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节,上述两种情况根据具体案情,适用用缓刑。

③适用实体性拘役的条件: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具有逃逸的情节,未对被害人赔偿,无证驾驶,案发地点在城市繁华区域,社会危害性大,这类案件应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判处,不可适用缓刑。

④罚金刑的适用:判处2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2000元;判处3-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判处5-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

    3,进一步完善处罚措施

    危险驾驶罪规定的量刑标准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的量刑标准比较单一,在量刑上可以分为多个量刑幅度,对于有实质性危害结果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罚徒刑,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同时,醉酒驾驶的行为不一定全部入刑,可以采用行政手段,如限制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可取得驾驶资格证书等。

    4,进一步加强综合整治

    随着乡村郊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的机动车涌入寻常百姓家庭,作为日常出行代步和田间劳作的主要交通工具。参与农村道路交通的车辆构成复杂,摩托车已成为农村代步工具,拖拉机、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从事运输业十分普及,此外还有大量的正三轮摩托车在农村道路行驶。但交通安全设施不全,交通管理力度不够,交通安全宣传不够,加上农村交通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饮酒传统,导致这一地带成为危险驾驶高发地带。笔者建议交通管理有关部门,接下来应加人力、物力完善农村交通安全设施,宣传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提高驾驶者的守法意识,使其认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性。

    危险驾驶罪的制定是我国刑法顺应时代发展,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的良好体现,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能够有效的规范,才能发挥危险驾驶罪入刑的立法本意,促使广大人民群众能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责任编辑: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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