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我院陈焕成院长收到了李某某的一封感谢信。李某某在信中表达对我院及付杰庭长、马新山法官的真诚谢意,并称赞付杰庭长和马新山法官业务精湛,认真负责,能够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使其问题圆满解决,权益得到维护,其非常满意且深受感动,由此感受到法院工作的重要和艰辛,增强了对中国法治的信心。
此事缘于我院立案庭诉前调处的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信阳市居民李某某于2005年9月27日与信阳市某物流中心签订了为期15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该物流中心位于信阳市中环路的约1.0亩土地。2009年1月23日,该物流中心在未通知李某某的情况下,又与第三人曾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该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曾某。李某某遂以该转让协议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法院。
我院立案庭在认真审查李某某的起诉材料,并仔细分析案情后,及时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当时第三人曾某抵触情绪大,明确表示除非物流中心赔偿损失50万元损失,否则不愿调解;李某亦表示若其不能优先购买将要上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该案第三人为驻郑州某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此案若不能妥善调处极可能引发上访及负面影响。为此,付杰庭长与马新山法官下定了尽力调处此案的决心,组织原、被告双方到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开展释法析理工作,阐明利弊关系,动员被告作出让步。同时,多次打电话给远在郑州的曾某,告知其利害得失,但其仍坚持己见,要求按协议条款处理,不愿到法院调解。付庭长和马新山仍不放弃调解希望,利用周末休息时间赴第三人家中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深受感动的曾某终于同意调解,并作出让步。2009年5月8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在马新山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曾某愿意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被告退还曾某已交付的9万元转让金,并支付第三人2万元的赔偿金,共计11万元,原、被告及第三人就该土地使用权不再有任何纠纷。当天下午,被告便一次性支付给第三人11万元。至此一件复杂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得以解决,三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满意,于是心存感激的李某某便向陈焕成院长写了一封饱含真诚谢意和感受的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