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2年11月,罗某某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给五个包工头雇佣农民工进行施工。2013年11月工程竣工后,罗某某将总公司拨付的199.72万元工人工资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挪作他用,仅向五名包工头出具欠条。12月12日,农民工陈某等人向浉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该局依法对罗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报酬,但罗某某仍拒不支付。12月30日,总公司根据指令书提前将罗某某工程质保金等共计199.72万元支付给农民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罗某某当庭认罪,且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