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
2010年1月21日晚6时,寒冬下的夜色已经很浓了,高某驾驶汽车在空旷的浉河区大庆路上快速行驶着。当来到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路边的提示牌并没有引起高某注意。盲目自信的高某依旧高速行驶。在一个拐弯路段时,一辆马车突然出现在高某眼前,高某一惊,连忙踩刹车,但由于两车距离过近,高某的机车速度过快,伴随着刺耳的刹车声和马嘶声,两车还是撞在了一起,马车上的毛某当场死亡。汽车和马车都严重损坏,马匹也被撞死。
事故发生后,高某向毛某亲属赔理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受害人毛某亲属表示了谅解。
浉河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处行驶未降速行驶,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视本案具体情节,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