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400多起,在及时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基础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于第三者身份的界定问题。我国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无论是任意三者险还是强制三者险,都将第三者圈定在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范围内。通常情况下乘客和第三人是以保险车辆承载空间为界限划分的,是极易识别的。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的、动态的、临界的情形,如在下车过程中受伤进而倒地死亡的死者到底应为本车上的乘客还是第三人,对此法律条文和合同条款因无法预见而未能预设,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势进行判断。第二,对于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肇事方,在刑事诉讼终结之后,伤者另行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中精神抚慰金是否应该支持的问题;第三,对于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为此,建议: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应该运用民法理论中介入因素下的近因原则来分析事故的整个过程,从造成死亡结果的近因以及近因发生作用时死者所处空间位置两方面进行考察,来认定死者的身份,从而决定保险公司应该担责那种保险责任。所谓的介入因素就是指存在一种行为打断了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原有的因果联系,而且使得某些本来不会发生这种结果的先在行为同这个结果发生了可能。可能构成介入因素的原因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自然原因、动物的行为。介入因素研究要回答的问题是,在加害行为向损害结果运动的过程中,加入了第三因素的作用,是否阻却原加害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并未对原加害行为的原因效力造成实质性改变,只是与原加害行为结合对损害结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原因果关系运动的轨迹并未改变,则因果关系未中断,加害人仍应当对最终的损害结果负责。如果介入因素从根本上改变了原因果关系的运动轨迹,则因果关系中断,加害人从原因果关系中解脱出来,对损害结果不负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根据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后,最高院法释[2002]17号解释又进一步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然而对于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受害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中,对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如果肇事司机为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则受害方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该不予得到支持,因为肇事方作为车辆所有人,其行为因受到刑事处罚,对受害者一方来说,其精神上已经受到相应的慰藉,对于同一过错不能重复评价和处罚原则,受害方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下,作为实际车主因未受到刑事处罚,对于受害者一方来说,因精神上未得到相应的慰藉,故其要求实际车主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对于第三种情况,我们可以从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构成主观要件进行区分,侵权责任大致可分为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我们可以以此对借用合同双方的责任在主观上作以区分。一般认为,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有三个方面:第一,风险开启控制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主体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 损害的危险,并且他们对于这些危险有着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有能力控制防范这些风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和控制者,理应对危险产生的 后果承担责任;其二,风险分散转移理论。危险源的开启控制者能够通过商品服务的价格机制和保险制度将风险加以分散转移。其三,报偿理论。危险源的开启控制者从这些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也应当承担责任。在借用车辆肇事的情况下,出借人不再支配车辆的运行,而且其并未从出借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相反,借用人驾驶控制着机动车并能从控制的车辆获取相应的利益,故借用人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出借人应承担过错责任。综上所所述,出借人对于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应该承担过错责任,仅在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时才承担责任,即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侵权结果且与侵权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