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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4-10-27 11:45:21


    浉河区法院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审理的3件强制医疗案件进行调研,发现该案件的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审查和采信趋于程序化。实践中,法官推翻检察机关据以作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可能性很小,然而精神病鉴定意见对案件处理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被申请人及其亲属,尤其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基本权益亦有重大影响。二是审判程序实质上被虚化。出庭人员中,检察机关作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方,不会对案件犯罪事实和精神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出于利益的驱使,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一般也不会对精神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而最有可能提出异议的被害人一般不被通知出庭,法官对判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基本取决于书面材料。三是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基本是依据精神病鉴定意见、庭前会见被申请人时其精神状况以及出庭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没有科学性的依据。

    为此,建议:一是重点审查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必要时,应对被申请人的平时表现、生活环境、社会关系、发病原因、治疗情况等开展调查,征询其亲属、邻居、社区的意见,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二是应当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只享有通过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力,强制医疗案件中,被害人有直接申请复议的权力,故应当通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参与庭审,对鉴定意见书形成抗辩。三是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专业评估,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估意见,以确保强制医疗决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在庭审中吸纳专业人士,如由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医担任审判员,或者邀请精神病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指导并帮助法官准确办理强制医疗案件。

责任编辑: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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