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八名出嫁女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件。该案通过巡回审判方式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等八名出嫁女户籍登记在信阳市南湾湖风景管理区某村民组,出嫁前均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有本村民组的土地,结婚后户口未迁到夫家所在的村民组或居委会,未享受到夫家所在地的村民资格和各种相关权益。2013年八原告所在的村民组集体土地被征收,经研究,村民组成员按人头分配征地补偿款,每人47000元。该村民组在多年前曾制定一个村规民约,规定本组姑娘在结婚后一年内享受本组任何待遇,二年内只享受青苗费补偿待遇,二年以后自动解除与本组任何利益关系。据此,村民组拒绝为八名出嫁女分配该补偿款,八出嫁女以村规民约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征地补偿费是因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承包使用人对土地收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原告具有被告村民组的户籍,在该组分有责任田,是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待遇,另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其没有在其他村民组享有村民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告村民组的内部约定剥夺了原告李某等八名出嫁女依法应享的有合法权益,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是无效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李某等八名出嫁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