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冒办银行卡 坐牢又罚钱

  发布时间:2014-11-14 17:24:47


    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经过庭审,浉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3月6日15时许,在信阳市浉河区航空路领秀城建设银行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开户业务时被发现举报后抓获。从被告人身上扣押其用另外二人的身份证分别在信阳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7张可以在银行正常使用的银行卡。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故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妨害了信用卡的管理,其行为被法律定罪量刑,其本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是法律有效保障市场秩序的具体体现。法律是市场经济的保障者,也是市场管理的执行者。任何人处于市场经济运行中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应遵纪守法,不得触犯法律这道市场保障的底线。

责任编辑:赵强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89075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