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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坠落致伤诉讼 法院快审维权判赔64万

  发布时间:2015-01-23 11:42:26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民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1年4月12日,被告沈某某和被告毛某某合伙开办的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页岩砖厂经核准成立。2013年7月24日,原告陈某某在砖厂检修窑棚时,不慎将石棉瓦踩断坠落摔伤。被送往解放军第一五四医院救治。2014年3月17日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信德正司鉴所(2014)临床字第124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某某伤残等级系二级。经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陈某某因劳务受到了损害,起诉要求接受劳务的沈某某、毛某某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成立,原告陈国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历经风吹、日晒、雨淋的石棉瓦不能承受重力,由于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损害,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沈某某、毛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某649740.03元。

    浉河区法院对农民工维权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执,充分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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