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被告张某系浉河区一酒店老板,原告李某在该店工作。原告诉称被告以岗位保证金之名,每月扣原告工资,总计1000元。在原告李某离职后,被告仍欠付原告2014年5、6月的工资款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12087元及支付讨要工资期间的住宿补偿。经该院法官给原被告双方面做工作进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支付拖欠原告李某的工资及押金8400元,此纠纷得以化解。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在大批农民工离城返乡之际,浉河区法院始终坚持“四快三优先两免”的办案原则,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免除困难农民工的诉讼费、执行费,简化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安排就地、就近开庭审理,快速调解和裁决纠纷,赢得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赞许,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