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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8 16:29:39



浉法〔2023〕 29号

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是指在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实施过程中,根据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实行简案快执、繁案精执,以提高执行效率。

第二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效率性、公开性等原则,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快执为由侵犯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我院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合理组建相应的速执团队和普执团队,分别负责简单案件和普通案件的办理。

第四条  简单速执案件可包括以下几类

(一)执行标的额在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的案件;

(二)经诉讼保全或网络查控到足额银行存款、保险理财产品、支付宝、微信、公积金余额等金钱财产,经扣划即可执行完毕的案件;

(三)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四)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五)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较大和解可能的;

(六)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上一个被执行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案件在上一个案件结案后六个月内立案的案件;

(七)其他简单标的较小易执、易结案件。

第五条  普通执行案件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一)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返还房产、商铺、机器设备等行为的;

(三)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四)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五)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教育工作的;

(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诉讼期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七)其他不适宜由快执团队办理的案件。

第六条  立案庭将首执案件立案并进行首次集中查控后,将案件分配给指挥中心负责人名下,同时将实体卷宗移交给执行局卷宗管理中心,卷宗管理中心接收案件后对繁简案件进行甄别,属于简单案件的分流至速执团队,属于普通案件的分流至相应普执团队,以上案件由系统随机分案至执行员名下。

第七条  由速执团队办理的案件,可分配给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协助办理,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结案。

第八条  速执团队办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流转至专门执行团队办理

(一)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二)需要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

(三)其他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由快执团队办理的。

第九条  由速执团队流转至普执团队的案件,应在执行系统录入信息,并经局长审批。团队之间案件流转应由承办人出具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案件送达情况、已查证的财产状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下一步执行建议等,并交卷宗管理中心入卷。

第十条  各执行团队收案后,应由执行员在两日内完成阅卷工作,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和前期执行情况,梳理出强制执行工作预案,相关工作可分配给书记员协助完成,执行员应对书记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3 年3月28日印发



附件: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upload/file/20230411/20230411162929_22352.doc

责任编辑:l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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